快三计划网站

  • <tr id='I3swwY'><strong id='I3swwY'></strong><small id='I3swwY'></small><button id='I3swwY'></button><li id='I3swwY'><noscript id='I3swwY'><big id='I3swwY'></big><dt id='I3swwY'></dt></noscript></li></tr><ol id='I3swwY'><option id='I3swwY'><table id='I3swwY'><blockquote id='I3swwY'><tbody id='I3swwY'></tbody></blockquote></table></option></ol><u id='I3swwY'></u><kbd id='I3swwY'><kbd id='I3swwY'></kbd></kbd>

    <code id='I3swwY'><strong id='I3swwY'></strong></code>

    <fieldset id='I3swwY'></fieldset>
          <span id='I3swwY'></span>

              <ins id='I3swwY'></ins>
              <acronym id='I3swwY'><em id='I3swwY'></em><td id='I3swwY'><div id='I3swwY'></div></td></acronym><address id='I3swwY'><big id='I3swwY'><big id='I3swwY'></big><legend id='I3swwY'></legend></big></address>

              <i id='I3swwY'><div id='I3swwY'><ins id='I3swwY'></ins></div></i>
              <i id='I3swwY'></i>
            1. <dl id='I3swwY'></dl>
              1. <blockquote id='I3swwY'><q id='I3swwY'><noscript id='I3swwY'></noscript><dt id='I3swwY'></dt></q></blockquote><noframes id='I3swwY'><i id='I3swwY'></i>
                国务院发布《排污许可ω 管理条例》,违法排污最高罚百万!
                来源:生态环境部时间:2021/3/15 11:14浏览:2112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 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ξ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Ψ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卐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々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ㄨ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 测方案等信息◥;

                      (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

                      (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

                      (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不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ζ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五)属于本审批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审批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ω 加盖本审批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可以对排污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ξ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々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ζ 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第十二条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Ψ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ㄨ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第十三条 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五)污染物排放种Ψ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七)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八)自行监测、环境管@ 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九)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第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第三章 排污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 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ζ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ω 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ㄨ、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发〇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①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ㄨ放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卐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决定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应当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监测。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对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以及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许可排放浓度的证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ㄨ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污染防治可行ξ技术指南。

                排污单位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ㄨ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综合判断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能否⊙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对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并可以增加检查频次。

                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的权利。

                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审批或者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Ψ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审批;

                  (二)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三)违反审批权限审批排污许可证;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々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ω况不报告;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审批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不符合本条例ζ 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整改期限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其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等要求。

                第四◤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飞机、船舶、机动车、列车等移动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ㄨ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排污单々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在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排污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ぷ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
                小程序№二维码

                小程序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Copyright ?2019 福建省环境保护股份公司  

                闽ICP备16030654号-3